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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监管问询函与审计师风险控制

       与海外很多国家“先松后紧”改革政策相比,当前中国政府正强调“去政府化、去行政化,让市场力量发挥”的改革策略。传统的信息披露事前审核制度不利于市场信息效率的提升和上市公司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在上述背景下,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于2013年1月和2013年2月正式出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1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式进行重大改革,在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试行了信息披露直通车制度,将年报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重心从事前实质性审核转向事中及事后问询。

 

       根据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相关最新规定,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交易所发布的其他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的规定,将应该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交易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交易所进行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式”。这将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披露责任,促使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考虑到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事项中潜在的“猫腻”和风险,交易所会向上市公司发出问询函,要求其对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释、补充说明或者进行错误更正。对应地,上市公司需要根据问询函的内容及时做出相应的回函。目前,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沪深交易所均建立了重大事项(如并购重组)问询函、定期报告(如年报、半年报、季报)问询函等监管函件及公司回复说明的对外公开披露机制,充分发挥了一线监管部门的主动性、针对性和高效性,为扎实推进监管角色转型,合理引导市场力量发挥合力,提高信息披露监管效率和效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本课题关注于沪深交易所监管年报问询函就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关注的问题事项以及年报问询函对审计师风险控制程序的潜在影响。审计师风险控制程序包含事前、事中以及事后三个阶段。我们分别从事前审计契约稳定性、事中具体审计程序以及事后审计师审计意见出具三个角度探讨审计师的风险应对过程。本课题的研究有助于学术界和实务界更好地认识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机制的活动特征,并为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注:

1. http://roll.sohu.com/20130128/n364853643.shtml

2.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listing/stock/c/c_20150912_39858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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