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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问】关于IPO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的探讨

 【前言】

 

根据会计准则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定义,财务报告期间(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一般指董事会同意财务报表报出的决议日)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本文以下简称“日后期间”)。IPO申报财务报告的报告期为“三年一期”,即包括三个年度报告和一个中期报告共四个会计期间,根据会计准则定义,四个报告期间应该对应四个不同的日后期间。

 

01   对于IPO财务报告日后期间的不同理解

 

对于IPO申报财务报告四个期间的批准报出日,实务中很可能存在两个不同的理解,一个是年度董事会批准年度报告报出的时点,另一个则是为IPO申报而专门召开的董事会批准报出IPO财务报告的时点。

 

以某IPO公司申报报告期为2020年至2023年3月为例,下表列举了对各报告期的两种日后期间的不同理解。

 

 

我们把“至年度财务报告报出日”的日后期间定义为“期间一”,把“至IPO财务报告报出日”的日后期间定义为“期间二”。根据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对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上述IPO财务报告的前三个年度的“期间二”远长于“期间一”,也就可能存在更多的重要调整事项,显然对相关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更大。

 

 

02   从两个事项看对于IPO财务报告日后期间的理解

 

由于会计准则和IPO监管规则中并没有明确的对于IPO财务报告日后期间的界定,笔者通过监管规则中的一个适用指引,以及一个IPO注册阶段的问询问题,来观察和推导IPO监管机构可能存在的相关导向性结论。

 

1、从对赌协议“自始无效”推导日后期间

 

2023年2月,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其中“4-3对赌协议”指出,发行人和相关投资方解除对赌协议时,若在财务报告出具日之前签订约定回售责任“自始无效”的补充协议,可视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对该笔对赌不存在股份回购义务,发行人收到的相关投资款在报告期内可一直确认为权益工具。

 

上述财务报告出具日即IPO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假如IPO公司在最后一个日后期间签署了对赌条款“自始无效”的补充协议,则无论原始协议是在IPO财务报告的任何一期,整个报告期内都不需要因回购义务而确认金融负债。如果原财务报告已经确认,则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监管指引的处理,实质上是将“自始无效”的补充协议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补充协议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法律和会计准则层面存在争议)。对于该IPO财务报告的日后事项,只有将日后期间理解为“期间二”,才能从准则层面解释追溯至原始协议签署期间的会计处理。如果理解为“期间一”,那么最后一个日后期间的期后事项只能追溯到该期间而并不能追溯至前期。

 

2、从某IPO公司的更正事项推导日后期间

 

某科创板IPO公司主要从事定制软件的开发,IPO申报时采用里程碑法确认收入。在IPO审核过程中,公司于2019年10-11月对2016年至2019年9月三年又一期的软件开发收入进行差错更正,原里程碑法调整为以成本进度确定的完工百分比法。

 

在调整过程中,公司基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在更正的IPO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以“向前看”的视角对整个报告期进行统一追溯调整,而并不是假定“在当时”的视角对各个报告期进行调整。追溯调整内容主要涉及项目预计总收入和预算总成本的确认方法。

 

(1)预计总成本采用实际成本或最新调整的成本

 

对于2019年9月底已经完工的项目,用实际发生的总成本作为预计总成本对相关收入进行重算调整;对于尚未完工的项目,以2019年9月底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加预计尚需发生成本作为预计总成本。

 

(2)预计总收入采用实际合同签订后的金额

 

对于在2019年9月底已取得合同,用合同额计算预计总收入,根据预计总收入和完工进度计算收入。

 

公司认为,其在对报告期软件开发收入进行追溯调整过程中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后签署的收入合同及实际发生的合同总成本,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公司对该问题的问询回复在注册环节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并已在科创板成功上市。

 

上述案例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两项估计和判断,一项是开始实施期间尚没有取得正式合同的项目的预计收入,另一项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预计总成本。案例公司显然是将日后期间理解为“期间二”,基于更正IPO财务报告报出日“向前看”,以日后期间获得的更确定的收入和成本对整个报告期进行追溯;如果理解为“期间一”,那么只能“在当时”将调整事项在对应的上一个报告期内进行调整。

 

03   IPO实务中对日后期间的选择建议

 

尽管本文推导了两个IPO事项对于日后期间的理解,但仍然不能得出IPO财务报告日后期间应采用“期间二”的结论。实际上,“期间二”只是IPO公司基于特定的IPO场景才出现的选项。IPO财务报告的日后期间属于IPO会计方法的重要内容,需要遵循正确性和可控性原则。

 

1、对于会计准则的遵循

 

尽管年度财务报告一般都会在次年经董事会批准,但会计准则并没有规定批准财务报告批准的截止日期,原则上,董事会在当下可以批准以前任何一期的财务报告,即虽然“期间一”是常态,但“期间二”也不违反准则规定。

 

实务中,IPO公司更大可能是既存在“期间一”又存在“期间二”。如果董事会已在次年批准了本年的财务报告,那么若干年后再次批准IPO财务报告,似乎不应该再基于“期间二”进行报告调整。例如在北交所的IPO实务中,由于北交所IPO公司都属于新三板的公众公司,前三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已按期披露,IPO时只需要分别提交各期间的财务报告,这种情况下,可能也就谈不上“期间二”的问题。

 

此外,如果以“期间二”重新确定IPO日后事项,则原始报告和申报报告的日后调整事项可能会存在差异,由此产生的会计数据差异不属于差错更正,也不属于政策变更,那差错的性质是什么呢,是不是应该在“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鉴证报告”中进行定义和单列。

 

2、回到会计信息质量的根本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性质,经常是对前期收入和成本估计事项的再修正。所以,从提升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角度,基于“期间二”提供的更多修正后信息对整个报告期进行调整,得出的IPO申报的财务数据肯定是更为真实、客观的。

 

IPO申报之后,对于后续审核中所增加的会计期间,则是基于“期间一”进行日后事项的处理。第一次IPO申报的三年一期和后续审核中所陆续增加的会计期间,对于日后事项的处理原则是不一致的,在逻辑上容易形成可比性不足的问题。

 

3、防范财务操纵的角度

 

对于日后期间的调节,也是盈余管理的手段之一。实务中,IPO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之前,几乎不存在严格的年度财务报告报出程序,即使改制之后每年召开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批准日期及所形成的“期间一”也存在很大的调节空间。反之,如果以最后IPO财务报告报出日为唯一的截止日,对“期间二”内产生的调整事项统一进行追溯,反而减少了对日后期间的操纵,进而增加了财务数据的可控性。

 

基于前述不同视角的探讨,在IPO实务中,笔者建议区分IPO公司是公众公司还是非公众公司来进行日后期间的选择。

 

具体而言,公众公司(主要是申报IPO的新三板挂牌公司,以及进行拆分IPO的上市公司子公司)已经定期公布过原始财务报告,为了保持董事会批准报告的法定形式和已披露数据的一致性,建议实务中选择“期间一”。对于非公众公司, “期间二”属于更具有客观性和可控性的方法,一般也不至于存在会计方法正确性的问题,故建议非公众IPO公司选择“期间二”作为日后期间。

 

      作者介绍:

 

      叶金福

 

      威廉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北京总部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yjinfu@dahua-cpa.com

叶金福先生是威廉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IPO企业组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财务舞弊研究中心特约研究院。专注于资本市场的会计和咨询服务多年,近年负责的上市公司项目有北斗星通年审项目、怡球资源年审项目、九安医疗年审项目、联发股份年审项目等;近年主持的IPO项目有建霖家居的主板上市、久日新材的科创板上市、中孚信息的创业板上市、亚翔集成的主板上市等。

 

 叶金福先生著有《IPO财务透视:方法、重点和案例》、《从报表看舞弊:财务报表分析与风险识别》等财会类专著。